在此之后,更多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紧急法律、法规得以制定颁行。
后者以美国为典型,强调自由的意义,在二战后伴随其强大的国际影响力被多国效仿。具体而言,对话过程通常由法院开启,如果法院认为议会立法侵犯了权利,便对其作出否定评价,而且通常会在判决中提出可能的改进方向。
〔6〕总体来看,学者们对弱司法审查的评价呈现对立态势,支持者有之,批评者亦众。上述权利条款含有诸如不合理武断残酷与异常等需要进行主观判断的标准,即便它们被认为不能通过宪章第1条获得保护,这些富有弹性的语词也可以为法院审查立法创造空间,同样能促成对话。〔74〕 最后,对话理论在再审查案件中还被用来为不同的立场辩护。此要求会因弱司法审查的不同类型而分别有所侧重。关键词: 弱司法审查 对话理论 司法至上 议会至上 一、引言:弱司法审查的出现及其必要性疑问 为建立理想的权利保障模式,人类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
〔88〕后来的合宪性民主理论更是从定义上把议会民主理解为应受限制的集体意志,要求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不能单凭多数人的喜好去压制少数人的选择。所谓符合条件的宪章权利是指宪章第7条规定的生命权、自由权、人身权,第8条规定的不受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权,第9条规定的不受任意的拘留与监禁权以及第12条规定的不受残酷与异常刑罚权等。[4]《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937年5月)第2条规定:本条例采取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无记名的选举制,保证实现彻底的民主。
(2)因居住条件创设的复数投票制。[29]显然,这类规定无法打破利益集团封闭的困境,反而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在近代选举制度建立之初,选‘举不平等的问题相当普遍:既有选举权享有主体上的不平等,只有少数封建贵族和资本家享有选举权,而广大人民群众被排斥在选举权主体之外。[53]严海兵:《选举操纵的技术与实践一以选区划分为例》,《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63页。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人口数,按常住户口人口数统计。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理论解释一人一票原则,到目前为止争论仍在继续。
我国选举法上的人口数究竟解读为选民人数还是总人口数,亦很难从理论上作出明确的回应。但是,随着城乡按相同比例产生人大代表制度的实行,继续采取两种不同的统计方法,其结果必然是城乡实际上仍然按不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918年存在的两种复数投票制是:(1)因教育状况而设立的复数投票制。单位选区之下多是职工,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则很可能因为常住人口数太少,无法建立选区,只能以单位登记在册的职工数为依据进行统计。
其中,第六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5076,是第十二选区的近10倍,超过该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近一倍(94.4%)。[30]许安标主编:《地方人大换届选举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对此,一方面应当承认,一人一票原则并非万能,实现了一人一票并不等于实现了选举平等,它只是选举平等的一个方面。[23]袁达毅:《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以下。
另一方面,票值如何计算的问题,尚没有确切的回答,如偏差值如何设定、有何意义等问题的讨论尚未充分展开。也就是说,偏差值的规定已经兼顾两种平等的要求,超出偏差值划分选区应当被严格限制。
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但实际的划分情况却有很大的出入,在永宁镇的12个选区中,只有7个选区的划分符合不超过30%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将人口数限定为选民人数的观点,也未必不正确。第14条和第16条分别规定,地方各级和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要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在《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中央选举委员会要求:选区要结合人口与居住的自然条件划分。但如何实现选举法规定的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每票等值究竟意味着绝对的相等还是相对的平等?是否允许一定的偏差值?如果允许偏差值的话,从我国的选举实践出发,如何合理地设定?又如何与我国选举法中诸多的照顾性规定相衔接? (一)一票标准的争论 一票所要求的一是绝对相等,还是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不等值?对此问题,美国联邦法院长期以来持一种绝对平等的观念。这些具体的适用规则,不仅为选区划分设定明确的法律界限,打压选区滥划行为的空间,而且也使这种行为变得易于发现、便于纠正。[10]《选举法学习辅导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如1867年的规定,租住年租金10镑以上的房屋且住满12个月以上的租住者有选举权。较大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能够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单独划成一个选区,不够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由邻近的几个单位或者同当地居民合起来划成一个选区。
这些由一人一票原则所确立的适用规则,是防范选区划分中恣意和歧视的有效途径,体现了国家对公民选举权的尊重,理应在我国县乡人大选区划分工作中得到认真对待。妇女所占比例在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中不低于25%。
当时,由于受城乡按不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制度的影响,一人一票原则表现为分别在城镇各选区和农村各选区要求保证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采取单位选区与地域选区并存、两种统计方法的做法,具有相对的合理性。由于农村采用地域选区,是按总人口数统计人口数,而城镇则采用单位选区,按选民人数统计人口数,这导致从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村选民即便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也被计算在农村选区,通常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
例如,美国有学者认为,州内选区划分中人口数的细微偏差(不超过10%)根本不应进行司法审查,[45]亦有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因为缺乏人口数偏差超过10%的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存在歧视,不能要求法院作进一步的审查。目前各地的具体做法是,将两种选区尽量限定在较少交集的范围内,以避免两种统计方法的直接冲突:农村基本上按居住地划分,城市则主要按生产和工作单位划分。[21]前引[13],李凡主编书,第107页。[15]在1953年选举法中,我国的选区曾仅按居住状况划分,[16]但这种划分方式仅仅维持了两三年。
这种并存的局面,直接影响对人口数的界定。只有当一地的人口结构与另一地的人口结构之间存在较大的反差时,按选民人数还是按总人口数界定人口数,才会被当作一个正式问题提出来。
1918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进一步规定,建立平等的选区制度,每7万居民选出一名议员。例如,在1979年后的全国普选中,民政部注意到,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有的地方为县直机关多选代表,在划分选区时将县直机关所在的较小区域化为一个选区。
一人一票原则所强调的平等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它要求每个代表代表着相等数量的人民,而不是相等数量的选民。二是要做到一票,明确大体相等的规定所许可的偏差值,最低限度应保证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得超过其他选区两倍。
事实上,按选民人数还是按总人口数界定人口数,在选区人口结构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常常不会产生真正的问题。二、人数的统计:选民人数与总人口数的矛盾 一人一票原则的重要特征,是以直观的数字化方式表达平等的法治理念,阐释平等的具体要求。同样,为了确保某些人士的当选,有些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不顾人口比例及人口分布的地理位置,借划分选区之际划分特定的选区。参见聂露:《论英国选举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选民有可能离世,有可能迁移。如何解决选举实践中按选民人数和按总人口数统计的冲突,是实施一人一票原则必须妥善处理的一大难题。
[19]两相比较,第二种方案就冲突解决而言无疑更为彻底,但目前各地的选举实践仍然沿着第一种思路展开。[41]据此而论,违反这一规定的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选民在一次选举中投了两次以上的选票。
居住分散、人口少的少数民族,可与就近单位、居民联合划分选区。但是,就人数统计的实践而言,选民人数与总人口数之间矛盾的实际表现,并非总是像理论争议那么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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